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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衫軍判決的突破與遺憾

2010-04-15 中國時報 【魏千峰】言論新聞

四月八日上午,當泰國紅衫軍流竄曼谷街頭衝入國會,演發成暴動時,台灣高等法院就三年前中華民國國慶紅衫軍抗議示威案件,作出了無罪判決。類似的集會遊行事件在台泰兩國兩樣情,對於許多參與台灣紅衫軍活動的民眾想必有相當的感觸。做為紅衫軍運動的律師之一,筆者慶幸台灣的政治文化孕育出來的集會活動相對地成熟與理性。

 台灣的紅衫軍抗議活動為何能夠和平落幕,不發生類似泰國的激烈抗爭?

 是的,台灣的紅衫軍對於當時執政的阿扁政府貪汙橫行同樣有說不盡的鬱悶,雖然說其大多是來自台北地區的中產階級,遵循體制內運作,並與警方協調,但百萬人的民怨直衝台北天空,未必比泰國曼谷的晴空靛藍。然而,台灣人幾十年來儘管走上街頭,卻已形成和平的傳統,罵完了、喊完了,總會在吃碗路邊的民主豬腳或愛國香腸後,民眾就各自回家。

 再怎麼不滿時局,抗議的人群珍惜從戒嚴與飛彈威脅中發展出來的民主,不忍台灣變成以暴易暴的場面,所以,示威時不會衝進政府大廈或攻擊軍警,衹是表達憤怒的情緒即可。又台灣紅衫軍運動在領導幹部的要求下,也沒有衝破此道自我節制的防線,減少社會成本的付出。

 如果閱讀四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的判決,可以發現法院就合法集會仍採取較為保守的認定,然而其兼採《集遊法》第二十六條比例原則規定,以致達成法律與社會現實需要的妥協與平衡。《集遊法》就室外集會採取事先許可制,衹有例外在慶典或依法令舉行的室外集會才毋須申請許可,然而實務上警察機關有時又管制毋須申請許可的室外集會。本案紅衫軍國慶集會活動本即毋須申請,為求周全仍向台北市警局申請,先遭駁回,再與警方協調活動之和平進行,然法院認定其為非法集會。

 筆者依以往處理《集遊法》案件的經驗,在法院亦提出比例原則的抗辯,主張警方警告及解散集會的命令不明確且草率,此種辯護主張為法院接受。依筆者見解,法院在法律上並未完全肯定憲法保障人民的集會權利,衹是限制警察濫權,在某些情況承認人民有事實上的集會權利。

 台灣高等法院上述判決的另個突破之處,在於部分被告與律師主張本案應參酌去年十二月十日開始實施的兩大人權公約施行法,保障人民和平集會的基本權利。法院判決接受此種見解,其十八頁明白指出:「和平理性之表現自由,應為成熟民主國家加以完全保障之重要基本人權之一」,「刑事法院審酌的行為人是否構成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之罪,及主管機關適用集會遊行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法令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時,應更趨嚴謹,以真正確保憲法賦予人民和平集會自由之基本人權」。

 在集會遊行仍存在以刑罰限制人民集會自由時,紅衫軍國慶集會乙案是近年來第一個以比例原則及《國際人權公約》、憲法肯定人民集會自由的刑事確定判決。此固然是紅衫軍被告及義務律師集體努力的結果,法院能夠接受時代潮流改採較為保障人民基本人權的立場亦是重大進步。然而在紅衫軍運動高潮時,朝野政黨皆表示修正《集遊法》廢除刑罰,建立完整的反貪陽光立法,如今政黨輪替快兩年,藍綠政黨皆未有進一步的立法行為,筆者深表遺憾,也對國內政黨衹要選票,未具備真正推動重大公共政策的誠意,非常無奈。 (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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