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周延嗎?

傅延文 國立中正大學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

陳長文教授日前於聯合報《擴大解釋公益降低媒體不安》一文宣稱,透過公共利益作最廣泛之解釋,讓媒體的不安感降到最低。然而筆者卻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何以制定本法是要降低媒體不安,而非健全保障人民之資訊隱私權及資訊自決權?換言之,危險的是,『公共利益』乃一不確定法律概念,是需要透過實務判決堆疊其界限,但在堆疊的過程中,卻必定有人要因此付出代價。

其次,在媒體的報導中,若是公職人員之公益事件,公開報導自為監督者之角色,可謂公益。但至於藝人“偷吃”、“陪睡”或誰為榜首等的芝麻綠豆小事,何須報導?

惟撇開媒體不談,各校之“榜單”、“中獎名單”,這類,看似零碎、片段、無意義的個人資料,經強大的電腦資料處理技術處理及串連後,即能掌握到個人的行動軌跡。但若被不肖人士利用,難保不會危害到個人隱私及安全。

因此,假若我們同意人性尊嚴是具有至高無上絕對保護之價值,則植基於人性尊嚴的資訊自決權及資訊隱私權,即應受到法律絕對嚴密及明確的規範,又豈能無謂的犧牲人民的權利呢?且隱私、名譽,若受到侵害都是即時性的,網路傳播無遠弗屆,縱使透過訴訟,也不可能回復原有的狀態,故本法的制定難謂周延。

質言之,『公共利益』之原則並不宜適用在本法中,宜加刪除。縱使將其刪除,也不影響媒體第四權的體現。例如違反兒少條例第二九條者,依法將公開個人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於社會局網站中,兒少條例第三四條定有明文。而既然已依法公告,媒體於報導時自得公開全名,無引用『公共利益』之必要。否則,倘若任其濫加利用,並據以公共利益為揣測其真實或濫加引用或影射,豈非為造成社會動亂之禍源,亦造成不必要之爭訟,這對於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定將是一大弊害。且勢必將成為本法的『帝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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