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解釋公益 降低媒體不安

【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

2010.04.29 01:55 am

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目的是希望個人隱私有更廣泛的保護,同時讓新聞報導有免責條款,但這也會衍生一些新的問題。

法律的存在,是為了解決權利與權利之間的衝突。新聞媒體能夠享受「第四權」的保障,是因為健全的媒體監督可以讓公權力運作更透明、讓市場的資訊更對稱。只是實務上也常發生,媒體報導侵犯個人隱私,卻與公共利益無明顯關聯。

隱私權的重要性,每個人大致相等,因此在法益的權衡時,若侵犯隱私權所能維護的公益越大,則對隱私權的保護密度也應相對減少。依照身分來排序,保護密度從最低到最高應該是,民選公職、公眾人物、非志願公眾人物,以及非公眾人物。若以行為來做分類,則私領域的保護密度應高於公領域的保護密度。

真正具有模糊地帶的,是公眾人物的私領域,以及非公眾人物的公領域。例如民選公職人員的健檢資料,是否可以公布;或者是國小老師的不當管教行為,在報導時,能否洩露該老師的姓名?

在最後通過的個資法,不討論身分與行為的態樣,以「與公共利益有關」作為免責條款。只要與公益有關,且使用該資料的公益比隱私權更重要,媒體就不需先告知當事人,也不需經過當事人的同意即可使用。

至於何謂「公共利益」這個不確定法律概念,授權法務部訂定施行細則,將「公共利益」做更明確的劃分。筆者認為一方面,應將「公共利益」做最廣泛的定義,讓媒體的不安感降到最低。另一方面,個人資料的使用與公益的維護,應該要有手段與目的的連結性。當然,無論如何制定,法律仍不可能百分之百的明確,這時,還是要留待法官依據個案裁量,透過判決與判例累積,形成穩定的法律規範體系與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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