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d this ban on prisoners voting》
終結囚犯投票的禁令
原文:http://www.guardian.co.uk/commentisfree/libertycentral/2010/may/12/end-ban-prisoners-voting
2010年5月12 衛報(Guardian)
作者:朱麗葉里昂(Juliet Lyon),監獄改革信託基金會主任(Prison Reform Trust)、國際刑罰改革協會秘書長( Penal Reform International)
編譯:黃怡潔 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成員
剝奪70,000名囚犯的公民權在道德上是不被容許的,同時也違反歐洲人權公約。
五月六日,上百人因不能投票而轉身離開投票所的混亂場面,並非普通選舉中唯一的民主醜聞。這在政府未能撤銷對於受刑人投票權非法的全面禁止後,無形中有70,000人被否定了他們行使民主權利的可能性。
關於英國由議會選舉和地方選舉剝奪所有被判刑囚犯的公民權,在2004年三月,歐洲人權法院裁決那是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的。六年後的今天,禁令依然在。如上議院中立議員David Pannick法律顧問(Queen's Counsel,QC)表示,政府準備進行明確違反歐洲公約之選舉的事實,對於憲政體制是種恥辱,並從根本破壞民主程序的正當性。無論如何,政府在經過接下來幾天的政治角力(political horse-trading )後,應將遵循歐洲法院判決視為一個急迫性的問題。
歐洲法院最近於四月中做出一份針對英國應遵循歐洲公約的判決,判決中闡明英國應將投票權歸還給絕大多數的受刑人。在Frodl告奧地利政府一案中,法院裁定2005年的決定,已使得奧地利褫奪所有遭判刑超過一年囚犯之公民權的法律無效。法院強調拒絕給予囚犯投票權的決定,應該由法官考慮特殊情況後而採取。而且,犯下的罪刑和選舉與民主制度的相關議題有必定的關聯。這表示褫奪公權只能合理地被施用於少數因選舉舞弊或相關罪刑而被判決的囚犯身上。
禁止行使投票權不只是在法律上和道德上不可原諒的,更是減弱了對於受刑人教化的影響力。監獄主管協會(暫譯 Prison Governors Association)主席Paul Tidball說,安置工作旨在確保囚犯被釋放後,走向一個負責且守法的生活,而這項禁令卻背道而馳。如監獄前總督察Lord Ramsbotham所言,上議院在四月份為憲政改革和治理法案的修正盡最後努力: 面對法律的態度所要傳遞什麼樣的訊息,不僅是對罪犯,更是對可能被誘導犯罪的年輕人。
在選舉前,負責監督歐洲法院判決執行的歐洲理事會中的部長委員會不斷警告英國當局,有關不遵守公約的影響。因為,現在英國是歐洲理事會會員國中少數仍然拒絕給予囚犯投票權的國家。因此,委員會在三月時,強烈呼籲當局,即便是暫時性的,也應迅速採取措施,以確保於即將舉行的大選來臨前能夠依照法院的判決來執行。
委員會重申它「對於大選前無法執行法院判決的關切和可能受限制令所影響人數的增加會導致類似侵權行為。而這些侵權行為會影響到相當大的一群人且會增加向歐洲法院重複申請的風險。」委員會表示將在大選後下一次六月的會議中重新討論此問題。
Pannick估計歐洲法院可能判給每一個囚犯大約750英鎊,且依照執行原判時的延誤可能判給更多。政府拖延所造成納稅人的成本可能因此更高。
這個問題不曾被重視過。如同我們在監獄改革信託基金會中簡報中提有關禁止投票的問題時,我們認為投票是權利,同時也是公民義務。而監獄長們將之視為受刑人重返社會一個很基本的部分。且看來選舉委員會對於讓囚犯投票,在實際上並沒有困難。因此,前任的內政大臣Douglas Hurd相信,給予被監禁之人投票權,能夠鼓勵被選舉的代表,對於監獄中的囚犯能更積極主動地關心。這項如同公民死亡(civil death)般不成比例之處罰,最早可回溯到1870年的沒收法案,但在現代的監獄系統中已沒有立足之地,且應該被當作憲政改革中的一部分而被掃除。
註:
[1]沒收法(Forfeiture Act,1870),規定宣告成立判國罪者,將被剝奪參選公職之資格及投票之權利。
[2]公民死亡(civil death),意指當一個人公民權利被剝奪時,等同於一個被放逐的人,而被放逐的人在國家上毫無主張權利的地位,因此這個人在形式上已經死亡了。在舊德意志帝國時,這樣的人甚至可以被任意的殺死,因為他沒有任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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