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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公投 誠實才是上策

【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

2010.06.05 02:53 am

台聯提出之公投案已遭公投審議委員會駁回。筆者認為駁回非但不是違背民意,反而是保障民意不受扭曲。

 

「誠實」不是做人做事最基本的原則嗎?台聯以「反對ECFA」作為宣傳的主軸,卻提出「同意ECFA」的公投,這樣的「不誠實」已讓這次的公投先天上就失去了正當性,也讓近十一萬提案人的真意無法呈現。

 

有論者認為,公投法並沒有規定主文要和提案人的立場一致,這樣的解釋類似「說謊不犯法」。但公投法規定「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應予駁回。台聯的理由書與主文不一致,讓提案人無法了解提案真意,已顯然構成矛盾,依法就該駁回,換言之,公投法也不允許這樣的不誠實。

 

另一個說法是,公投法並沒有明文規定提案主文的立場要反對政府的政策。但按公投法規定,公投案經通過才有拘束政府的實質效力,不過則無。台聯的公投案主文立場與政府政策相符,如此公投通過,ECFA可以續推;如果公投不過,ECFA依法更是可以續推。這樣的公投案對於反對ECFA的人民來說,有何意義?十一萬連署提案人,知道他們的提案沒有阻攔ECFA的法律效果嗎?

 

建議台聯若要重新提案,應將提案主文改成「你是否同意政府有關ECFA的談判應中止,若已簽訂應廢止」,這樣才有法律效力,一經通過,政府就必須停止ECFA的談判或執行。

 

此外,公投審議委員會堅持依法否駁台聯提案值得肯定。但報載公審會趙永茂主委批評筆者在媒體發表公開信並致信給公審會之舉不宜,有意見應到公聽會表達。對此,筆者認為不可思議。

 

難道趙主委不知言論自由為何物?筆者就台聯公投案公開提出個人的法律意見,這是筆者的言論自由,公審會依職權,認之有理則採,認之無理則駁。趙主委可以駁斥我的法律意見,豈能限制我發表意見的「場域」?中華民國有那一條法律限制人民,要表達意見,只能到公審會的公聽會上表達?對台聯公投案,台灣主要報紙都曾提出見解,難道公審會也要這些社論主筆,「只准到公聽會」表達意見?那麼趙主委是否也要批評提出意見的媒體、投書學者、政治人物,因為他們意見不是在公聽會上發表?

 

公投可補代議民主之不足,是直接民權的落實,但前提仍是,必須誠實表達真實立場,依法不能自相矛盾。如果台聯對自己提案有信心,願意忠誠反映反對ECFA民眾的聲音,請重提明確反對ECFA的公投提案主文,方是尊重公投、尊重民主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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