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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 求之不得?

 

自由時報 2010.06.05◎ 王思為

 

面對民主制度的困境時,公投是最佳的調解方式,然而當前台灣卻有三大阻礙直接民主實踐的障礙需要克服:

 

一、外國勢力介入。台灣迄今的全國性公投經驗中,外國勢力的政治施壓始終揮之不去。從二○○四年的兩項和平公投開始,到二○○八年的入聯、返聯公投,政府都在外國勢力(美國、中國)的阻撓下極力突圍,最後才讓台灣人民得以擁有公投的機會。不幸的是馬政府上台後,中國勢力凡事在背後下指導棋、封鎖台灣人民意志表達的態勢益發明顯,尤以目前的ECFA公投議題演變,更能看出北京在幕後操作的斧鑿痕跡斑斑。

 

二、反民主勢力。台灣社會的反民主勢力尚未經過轉型正義的過篩,雖然表面上曾歷經政黨輪替的洗禮,但骨子裡卻仍舊充滿著黨國醬缸的腐臭,延續間接直選等荒誕主張的謬論邏輯。反對公投的意見不外乎以下若干論點:公投欠缺效率、公投浪費資源、公投操弄民粹、公投會模糊焦點、公投會議題兩極化、民眾會被有心人士誤導云云。上述反對公投的眾多理由再三地被重複,企圖扼殺直接民主的萌芽與茁壯。

 

三、制度缺失。台灣的公投制度缺陷滿盈,除了有一部漏洞百出的鳥籠公投法之外,公審會的存在更是惡上加惡,兩者皆應立即廢除。

 

首先,以公投法第三十條的公投生效門檻為例。當投票人數未過門檻時,有若干法匠將之解釋為實體上的無效而非程序上的無效,因此未過選舉人半數的公投就被視為對該議案的「否決」,故而提案人的立場必須與公投提案一致,否則就構成公投提案駁回條件。試想,一個由全體選舉人過半數而遭到否決的公投,與一個未達選舉人過半的公投相比,怎可能具同等「否決」效力?

 

同時,公投審議委員會屢次意圖對公投議案進行實質審議,不僅踰越法定職權,公審會委員竟先於公投之前替人民決定能否公投,也違反先進國家的公投經驗,早已缺乏正當性,理應廢除。

 

(作者為台灣智庫諮詢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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