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敬一:談管教偏差與法律責任
【聯合報╱朱敬一】
2010.06.14 01:27 am
報載南投一位學生一學期遲到約九次,被管理組長在朝會上公開指稱該學生是「遲到大王」、可以破金氏世界紀錄。學生家長因而怒告老師「公然侮辱」,法院也予以判決有罪。
狗眼查髮 違者中剃跑道
有法界人士提出評論,或謂該老師似無「實質惡意」、或爭辯遲到九次之事實是否與「遲到大王」之稱號相符,我認為都是充滿匠氣的法律文字解釋。基本上,這件事情的爭議重點應該是在教育面而不在法律面、在管教心態與教育本旨是否相合,而非與刑法309條是否相合。
讓我從一則四十年前的故事談起。國中時我就讀學校的管理組長是由北一女中調來的,一女中學生都稱他做「狗眼」,基於對於北一女的「尊重」,我們也跟著叫他「狗眼」。
有一年,狗眼先生擔心學生會去聖誕節舞會(天哪,當時14歲,班上同學絕大多數不知「舞會」為何物,多虧狗眼提醒),遂在聖誕節前一天在放學時於校門口檢查頭髮,凡是髮長約0.5公分以上者,他就用剃刀在男生頭皮中央剃出一條「跑道」。被剃的男生咸感羞辱醜陋,回家只好去剃個光頭。狗眼認為他這一招遂有遏阻男生跳舞、「端正風氣」之效。
存心羞辱 錯誤教育示範
前述強制剃跑道之事背後有兩個問題,其一是髮禁是否合法,其二則是剃跑道羞辱當事人的心態;我認為後者遠比前者嚴重。如果狗眼基於其教育理念,認為國中生跳舞會誤入歧途、終生遺憾,則他大可對於心猿意馬、徬徨遊移的學生給予輔導、懇談,甚至責罵。在學生頭髮中間剃跑道,其所反映的心態大概只有作踐學生、汙辱學生的扭曲,這是我完全無法接受的。
在概念上,教育並不排斥「激起學生的羞恥心」。因此,如果老師私下對學生說,他這樣遲到快變成「遲到大王」,我認為是容許的教育方法。但是,若在朝會上當著全校師生講類似的話,那就確實是公開羞辱,就像是當年在學生頭殼上剃跑道一樣。在當年允許髮禁的時代,老師未經家長同意為學生強制剃髮都有相當爭議,而公然剃跑道當然更是極為惡劣的教育示例。
管教觀念 不宜公堂釐清
前引「頭剃跑道」或「遲到大王」的爭端是個標準的教育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家長提告就算勝訴,也無法挽回學生的自尊,更不能改變教師的管教態度。教師或許不認為他犯了法,但卻應該承認他「朝會示眾式」羞辱管教之不當。
總之,羞辱式管教方式的偏差不該發生、不該演變至公堂相見、不該由法匠在文字詮釋的窄框架中論斷是非、更不該激起教育者與受教育者之間的對立。我真希望校長或地方教育主管能出面斡旋,釐清教育者應有的分際與法律規範的界線。遺憾的是,他們卻都沒有什麼作為。
(作者為中研院院士、中華經濟研究院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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