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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協議 實質審查

自由時報 2010.07.01◎ 段正明

 

就ECFA而言,因為違反兩岸關係條例的規定,不是兩岸協議乃屬當然,以外交部行政規則的「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三及四款看來,有公權力官員直接接觸談判,且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與國家重要政策者,當然是個條約。從大法官會議解釋三二九號建立的效力要件看來,因為ECFA條約沒有法律授權,事先也沒有得到立法院的同意簽訂,形式簽署後,立法院當然擁有審議的權利,而不是如同兩岸關係條例架構下的兩岸協議一樣的備查了事,正因為ECFA條約並不是如同一般加入國際條約或是多邊條約簽訂的情形,而有事先條約已具備民主監控和公示形成共識原則的要件,所以當然必須逐條逐項實質審查。

 

國民黨團主張的形式二讀包裹表決說是不合法理的,以最近立法院二○○九年三月卅一日通過的聯合國《公民政治權利》與《經濟文化社會權利》條約及其施行法經過三讀程序為例言,人權兩公約乃是課予國家更多的基本權保護義務,而ECFA則是強烈干涉人民基本權的問題,兩者自然完全不同,舉輕以明重,保護人民權利的條約都要給個施行法的三讀程序了,更何況這個侵害人民權利的ECFA條約?再者為若採前述釋字三二九號具備民主監控和公示形成共識的生效要件後,條約等同法律的見解,既然都等同法律,那ECFA當然要比照法案審議的程序,讓這個根本上是國共兩黨自行簽訂的一中市場條約,經過實質審議和三讀程序。退一萬步以言,就算認為大法官會議解釋三二九號不足採,要依照立院職權行使法第七條行使職權的二讀程序來審議,法條也沒有說立法院可以包裹表決或形式審查啊?所以當然必須實質審查。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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