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05.03.19
顏厥安
面對反分裂法新局,有點奇怪的是,對這場中國明示的「法律」戰,不但台灣當局
與輿論總是當作是一場外交宣傳戰來看,甚至部分法學人士也未能重視其法律的部分。
這一切可由一簡明問題出發:中國通過反分裂法後,台灣的「法律地位」有了什麼改變?
如果沒有變,我們到底要擔心什麼?如果確實改變了,那麼到底有什麼改變
呢?而台灣的現況,不但是無力回答此一問題,更不敢去面對要回答此一問題的
窘境。因為討論這個問題的前提是:台灣「有」某種「清楚確定」的法律地位。
而很不幸的是,沒有。中國反分裂法的第一個法律作用─不知是好是壞─就是逼
我們面對台灣法律地位未定的這個現實。而且,不是那個舊的開羅/東京未定
論,而是新的華盛頓/北京未定論。
卡爾.施密特所著的《大地法》中提到的「範域」以及國際法作為「空間秩
序」等一系列概念極具參考性。施密特指出,範域雖是規範、法則、法律等語的
希臘字源,但卻正好不是純粹應然,而是結合了設立秩序與確立於「特定土地空
間」處所兩個層面的意義。而近代以歐洲為發源的國際法,乃建立在以列強共識
區分全球土地「空間」的概念之上。
由此出發來考察規範實存,我們將很驚訝地發現,「台灣」在我國國內法中
根本不是個法概念。反而是美國的台灣關係法在第十五條以四個要點界定「台
灣」:「台灣與澎湖島嶼」,「島上的人們」,「統治當局」,以及「依法成立
的法人實體」。順著施密特的理論來解讀,台灣關係法就是在東亞國際空間秩序
的背景思維下,一方面將中華民國去政府化,另一方面把台灣「土地空間」化,
把台灣人民「居民化」(people‘on’而非‘of’Taiwan)。更精簡地說,台灣關
係法成功地將台灣空間與台灣居民化為受規範的客體,且其「未來」仍是有待
「決定」的。
所以美國的台灣關係法可視為是「新台灣地位未定論」的鼻祖,抗拒此一未
定論最力的法律文件,反而是中國的憲法,明確將台灣界定為中國領土。中華民
國憲法與中國憲法在此一問題上殊途同歸,自不在話下。
反分裂法對「台灣」的法律定位,雖與台灣關係法不同,但卻有著理路的一
貫性。恐怕也正是這種一貫性,方使得東亞國際空間秩序的均衡得以維持。這兩
部國內法所要共同夾殺的,是台灣政治體與台灣人民在政治上的自我構成性,要
壓抑台灣永遠只能是一片土地空間;台灣人民,永遠僅是「一群」居民。說的具
象一點,是一群工商游牧民族。而中國要透過此法,與美國爭奪對這一游牧民族
的「保護義務」行使權。因此反分裂的重點不是非和平,而是和平。這點中國領
導人說的明白。沒有說的是,和平的內國法權前提以及蘊含的慢煮青蛙策略。
抓此要點即可看出,台灣的國際法權地位已由國際法上「前途未定」空間,
往中國國內法下「尚未平定」空間滑了一步。拉丁法諺有謂:「不否認者便為肯
認」,因此如果台灣沒有法權反制,無異承認此一滑動。糟糕的是,不但中國吃
定台灣現在不敢採取最明確的制憲正名行動;泛藍的中華民國「法統」法權論述
(而非策略法權)與敵友區分(此一區分已經清楚地出現在其政治領袖的言論
中),幾乎是明確地在與反分裂唱和,因此恐怕連較溫和的法權反制行動也不願
配合。
目前除了高度回應的制憲正名或公投外;中度回應的方式可考慮修改憲法前
言,制定專法,修改相關法律等;低度回應,則可以考慮全面修改國內法用語,
把台灣/大陸地區都改為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
我認為中度反應是較佳或必要方案,其重點是將阿扁總統的主權三段論透過
某種法權表述的方式「法律化」。放入憲法前言或國安專法皆可。法律化不但可
向中國法權體系宣示區隔,也一樣可拘束我國不分藍綠的政治領袖。在此點上要
思考的還有,台灣是要循主權國爭戰舊例,將自己組成一個民族軍事戰鬥體,還
是要較為前瞻地團結為民主生活社群,面對中國侵略,組成民主保護團?如果是
後者,則專法可以考慮定名為「台灣民主保護法」。
針對中國反分裂法以及其後一系列法律戰,政府實應成立某種法律因應小
組,深入研究回應之道,千萬不要低估其威力,因為法律戰將會是未來兩岸重要
的角力場域。下一個觀察點可能是中國如何用反分裂法來抵銷台灣關係法的作
用。
身為和平原則與法治正義的支持者,筆者深不願見到法律竟然是用來對戰。
可惜施密特也已經明確地點出,法律當中本就不絕對排除戰爭。也許這是因為近
代的主權法僅維繫停火,不追求和平。然而事在人為,只要以民主與和平為念,
康德永久和平的理想並非虛妄。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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