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06.08.15
顏厥安


    近來反對陳總統辭職下台者的論述,主要仍集中在兩大論點,一是會導致政局混亂或臺灣不會更好(但制憲正名似乎也有同樣疑慮)。另一則是「道德爭議」,也就 是認為道德「高標準」不足為準,要違法才能要求其下台。筆者認為「道德爭議」是重要問題,而這又可以分為兩個層面來討論。

    首先,道德標準稱的「道德」所指為何。對此至少有三種可能意義。多數人認為此處的道德是個人道德,只不過倒扁派認為陳總統的個人道德太差,而保扁派則主張 個人道德缺少客觀性,應改以法律或司法為準。筆者以及「七一五聲明」則認為道德固然可以包含前述的個人道德,但由於總統是個憲法機關,因此更重要的是「憲 政道德」,也就是憲法機關行使職權所應遵守的非成文憲政規範。本文則希望更進一步討論第三種道德概念,亦即與「正義」有內在聯繫的道德,並將其放在「轉型 正義之權力策略」下考察。

    轉型正義的內涵主要包括對於利用公權力犯罪者之追訴處罰,對物質資源結構之調整與重分配,以及對受文化歧視者尊嚴與認同之承認三大層面。其主要困難在於如 何透過政治行動與制度創設來加以實踐。而如果我們把「正當性」瞭解為人民直接民主之民粹意願表達,把「合法性」體系瞭解為國會代議民主之議決以及需依法行 事的官僚與司法,那麼轉型正義的實踐過程,往往需要透過正當性之民粹「力量」,來「督促」合法性創造所需要的制度性實現條件。

    從第三波民主化經驗來看,除了部分中東歐國家能幸運地同時創生新的民粹正當性與合法性,因此得以順利以「法制化」來實踐轉型正義外,其餘國家往往錯失正當 性的「關鍵時刻」,使得轉型正義遲遲無法獲得合法性的實踐形式。此一轉型遲滯主因在於,既有的文化、媒體、官僚與財經霸權擅長於轉型亂局中「保有」國會多 數席次與行政司法機器,故能以合法性來阻撓轉型正義實現。臺灣的現況就是如此,因此嚴格言之,臺灣的合法性體系從來就沒有真正「政黨輪替」過。

    而欲推動轉型正義的政治力,通常就需要訴諸前述轉型正義三大內涵(追訴、重分配與認同)來塑造其民粹正當性,再進而推動可能的合法性結構改造。臺灣的特殊 性在於,由於李登輝原本為國民黨領袖,因此得以交叉運用合法性與正當性來達成部分改造。但是此一歷史條件以及其個人背景,亦使李先生主要訴諸於認同要素, 而忽略擱置了重分配與追訴要素。

    民進黨崛起的權力策略則是認同與重分配並重。其操作更接近於多數反殖民(例如甘地)與反歧視(例如金恩)政治領袖的「道德性」象徵召喚。因為唯有此等同時 身為「被迫害者」「被剝削者」與「被歧視者」的人物典型,並持續以「追求正義實踐」的「高道德標準」展現清廉奉獻與尊重包容多元,方能以精神力引領凝聚群 眾的信念與行動。在取得廣泛的民粹正當性權力後,即令未有國會多數與行政機器,亦能漸次推動轉型正義的法治實現。簡單地說,就是由「道德與正義」,到「正 當性」,再到「合法性」的過程。而民進黨改革的權力策略,不也在過去二十年差一點就能尋此歷程達陣嗎?

    但是如今呢?其實重點早就不是阿扁下不下台,而是當第一家庭及其親信表現出無反省的聚斂濫權,絲毫未有與弱勢者同在的形象時;當民進黨開始由前述以「道德 與正義」為能量與團結資源的權力策略,移轉為以並未被證明「違法」為辯解說詞時;當正當性危機顯現,竟只能以劃分敵友的排斥性認同來轉移焦點時,民進黨所 能繼續緊抓的就僅是一些合法權位,所剝落鬆動的,則是真正能改造臺灣公共領域形貌的道德正義權力。即使真以泛藍為「敵人」,亦請注意,泛藍不但持續擁有國 會的合法性,最近更頻頻利用既有的文化霸權優勢在塑造其道德制高點,兩年後,也許連民粹正當性與權位都贏走了。屆時民進黨或本土政治力,將不是落得一切從 頭開始,而是沈淪入不知從何開始的窘境。

    如果看不懂前述的討論,只要想想,為何當年「戒嚴法、出版法、二條一、黨禁……皆為惡法」是多麼撼動人心,因此即便無國會多數亦可廢除。而最近國民黨高層 所說的:「歸還黨產?到法院去告啊!」,又是多麼令人氣結,即令行政權在手亦莫可奈何,就知道一旦失去源自道德正義之正當性支撐,轉型正義極易遭受狡獪合 法性之玩弄。近來審計官僚對綠營立委言詞氣焰之囂張,已是一葉知秋,實無待乎秋鬥秋決的到來。(作者為台大法律系教授,七一五聲明連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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