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09-07-28
顏厥安
就在經濟部長尹啟銘與大陸商務部長陳德銘達成盡速協商簽訂ECFA的高度共識之際,《華爾街日報》也報導了宏碁、華碩等廠商竟已同意在銷售中國電腦中加裝「綠壩」軟體的消息。中國的人權侵害事件早已罄竹難書,除前述綠壩案外,七五維族鎮壓事件以及澳洲力拓員工胡士泰遭收押案件,皆為晚近著例。
所有這些事件都與人權相關,但也同時高度涉及商業貿易與經濟生產活動。自亞當斯密以降,國際貿易的首要指導原則就是自由貿易。從哈瓦那憲章、GATT到 WTO,全球化的國際經貿秩序準則也是逐步消除貿易障礙以達成市場開放。另一方面,由世界人權宣言肇始,國際人權規範與架構亦在相近年代同步興起,各國也 逐漸認為國際貿易及經濟發展,與法治、人權及民主有密切的依存關係,因為缺少這些重要體制要素的經貿體質,很容易因為專制腐敗而阻礙發展。馬總統老愛掛在 嘴邊的兩公約之一《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早已要求締約國應使用一切適當方式逐漸實踐公約所訂權利。一九九○年代的歐盟則已形成共識,認為永續 發展需要尊重人權並實施民主法治的制度條件,並以此作為內部擴張與對外經貿關係的必備條件。由此觀之,如果兩岸簽訂某種形式的架構協定已屬不可避免,那 ECFA除經貿內容外,更應該要加入「人權保留條款」。
所謂人權保留條款,是指授權特定機制得以人權民主等原則為標準,針對經貿相關活動採取獎勵、合作、融資或制裁等措施之條款規定。由於可以課與法律效果, 因此人權條款並非宣示性規範。依照歐盟一般的規定,此等審查原則主要包括人權、民主、法治與良善治理(good governance)。各界對前三概念較為熟悉,至於良善治理則主要包括資訊透明、反貪汙、可問責性等內涵。
以往人權條款主要是資本、技術、市場規模、民主制度各方面皆為強勢的國家,對於弱勢國家採取政策干預影響的貿易障礙手段。不過這些國家彼此之間並沒有軍 事衝突或併吞威脅,而兩岸之間卻正好有此風險。且台灣相較於中國更是個弱勢國家,此等強弱易位關係,使得台灣不太可能透過人權條款對中國進行強力干預,倒 需要寄望於條款對台灣民主的守護作用。
ECFA人權條款的主要內容,除了宣示前述四原則外,在具體作為方面,可以考慮放進:設立兩岸人權監督與裁決機制;對違反人權之企業、個人、產品等實施貿易制裁;提撥人權促進基金;透過基金支持教育訓練公民社會與人權民主實踐人才等內容。
由於人權與貿易發展的相互依存性,積極來看,人權條款可以支撐台商不受中國不合理要求威脅,協助台灣與中國之民主及公民社會聯繫發展,長期而言也將更有效促進兩岸經貿交流(毒奶粉案可為殷鑑)。消極來看,要是中國抗拒,更可顯示兩岸在重大價值觀念方面的巨大差距,台灣可藉此拉出一道防衛民主主權的戰略縱 深。吳介民教授曾經提出,強大之非民主國家可透過經貿手段形成壓抑周邊國家民主發展的槓桿理論。人權保留條款的機制,則不無可能協助弱勢國家獲得一支防衛 性的民主人權逆槓桿。
與中國各個層面正面積極的互動接觸,已經是我輩乃至未來世代所有台灣子民無可迴避的政治現實。除了公投這種無法經常舉行的動員式策略外,亦應設法在建構 兩岸未來新關係的各方面積極出擊。其實人權條款中的民主原則與良善治理,在還沒有對兩岸經貿或中國發生拘束力前,就應該先拘束台灣政府本身,就要求著馬政 府應該要把ECFA的內容對外公開,並交付給國會審議。如果馬政府持續以反民主的方式操作兩岸關係,人權條款的槓桿也許應該先拿來敲敲馬總統的腦袋,提醒 他不是靠週記脫口秀,而要以捍衛促進民主人權的方式來實踐他「預錄」的總統誓詞。
(作者為台大法學院人權與法理學中心主任;守護民主平台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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