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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懲虐貓…問題在教育

【聯合報╱黃基森/北市教大環境教育與資源研究所助理教授(北縣永和)】

2010.04.01 01:50 am

日昨媒體報導虐貓致死台大博士生重判一年半新聞,且刑期之重創下司法史紀錄。我國動物保護法已立法十二年個年頭了,這則新聞確實反應了國人對尊重動物生命的歧異。

許多人認為飼養動物而對牠擁有財產權或施以暴行,也有人會看到動物受虐待而憤怒。筆者認這個判例不只是法制伸張動物生命權的議題,更應從倫理道德層面的思維來檢討與決解,才能有效減少虐待動物之事件發生。

筆者近年來的研究發現,飼養寵物的盛行衍生層出不窮的問題,包括動物傷人,肇事寵物的下場通常就是立即被送養、棄養、囚禁隔離,甚至處死;另有環境衛生與噪音問題,民國九十五年中村夫婦來台long stay,因受不了台灣滿地狗屎落荒而逃而成了國際新聞,同時也影響我國推動長住計畫;此外還有人畜共通疾病、棄養動物、虐待動物。近年來高知識分子虐待動物事件頻傳,使得虐待動物也是飼養寵物時值得探討的課題。飼養寵物所衍生的已不是單一問題,而是動物的價值、社會道德與人道關懷多層面向的問題。

飼養動物者對動物應有道德上的考量嗎?這種思維在兩百年前已經受到哲學家的密切關注,英國羅蘭斯在一八二○年提出人類應承認動物的道德地位,並予以法律保護的思想觀後,英國議員馬丁提議的「對待牲畜法案」遂於一八二二年在議院通過,其主要內容乃針對防止農場和役用動物等畜牲之不當對待和虐待。至此,人類與動物的關係展開了一個新的紀元,動物保護等相關名詞也初見於法律。

近年來提倡動物福利也成為保護動物新思維,其應享有免於飢渴、不適、痛苦與傷害、恐懼與不當對待或精神痛苦的自由等五大基本自由。世界自然憲章要求:「每種生命形式都是獨特的,無論對人類的價值如何,都應該得到尊重,為了給予其他生物這樣的尊重,人類行為必須受道德準則的約束。」但這些哲學思維仍未能轉化為保護動物的態度與行動,而成為普世的價值?其問題在於法律條文中無法說明哲學思辯內容,讓虐待動物者或民眾覺得動物應有其自身的權利與其道德價值。

立法與教育是目前世界公認解決寵物問題的黃金定律。動物倫理的最終目標是發揚人類的愛,以維護動物的基本權益,而非建立動物的特權。所以動物倫理是人類對待動物的行為道德判準,是透過科學數據與哲學思辯所建議的理性標準。

此次虐貓致死的事件,也凸顯保護動物教育課題與題材的缺乏。基於「動物價值」與「眾生平等」的理論,強調人類與動物的道德關係,因此,從教育著手,才是積極治本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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