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棄兒 母女暗夜飲泣
【聯合報╱張升星/法官(台中市)】 2010.04.21 02:10 am
曹姓女童隨母燒炭自殺,依據報載,其母燒炭自殺是因為女童無法認祖歸宗,因此心生怨懟,憤懣難平。但如果只是無法認祖歸宗就攜女尋死,實在冤枉,女童更是死得非常不值。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如果曹姓女童確係其母與蘇姓生父婚外情產下之非婚生子女,無論生父及其原配是否同意,只要曹姓女童由母親擔任法定代理人,依法提起訴訟,就能「強制」蘇姓生父認領曹姓女童。上開條文的立法意旨就是為了保障非婚生子女之利益,不致因為生母與生父間欠缺婚姻關係,而使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親子關係受到影響,故以客觀存在之血緣關係,作為「強制認領」之依據。
此類親子關係之訴訟,司法實務上幾乎均以DNA之生物檢驗作為親子關係存否的重要根據。換言之,只要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確有血緣關係,要求生父必須「強制認領」的法律障礙,其實非常容易克服。說穿了,「強制認領」就是法律為了保護非婚生子女,要求生父必須承擔責任的法律救贖!
本案事實和電影「不能沒有你」的情形若合符節,都是大人造成的錯誤,卻由無辜的小孩來承擔。雖然同樣涉及「親子血緣」與「法律名分」的矛盾,但是由於法律規範截然不同,衍生的法律效果也有天壤之別。
「不能沒有你」是生父與女友同居生女,但因女友與他人另有合法婚姻,基於法律保障婚姻制度的要求,依法必須「推定」其女兒是同居女友與合法配偶之婚生子女,除非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推翻婚生子女的身分,否則單親爸爸無法認領他人的「婚生子女」;但是本案則是女童或其生母主張「強制認領」,並未否定生父與原配既存之婚姻關係,而是基於保護女童利益之目的,確認親子關係及扶養義務。選擇司法訴訟來達成目的,事實上並不困難。
雖然輿論批評社工聯繫救助不夠積極,但是女童母親真正在乎的是女兒身分的歸屬,因此除了社會福利的介入,法律扶助的支援,恐怕才是治本之道。否則就算及時救回,暫時給予情緒安撫,恐怕悲劇仍難避免。因此該問的是:女童母親對於法律認知的欠缺,為什麼欠缺法律扶助的支援?
司法院動用國家資源,逐年編列一百億元的預算補助「法律扶助基金會」,但卻受限於所謂「民間過半」的詭論,對於法律扶助的政策毫無置喙餘地。誰該得救援?誰不該救援?如何分配法律扶助資源,完全聽憑基金會董監事自主決定,司法院則諉稱董監事「民間過半」而怠乎職守。
這種偏聽的法律扶助政策,其所呈現的結果就是:不當消費的卡奴,國家聘請「法扶會」的律師請命喊冤;判決確定的死刑犯,不乏人權團體奔走呼號;但是暗夜飲泣的曹氏母女,卻是法律扶助的棄兒,化成一縷輕煙!
這般偽善的司法人權,應該才是女童母親咒怨報復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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