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響/法扶助弱勢 強化轉介管道
【聯合報╱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市)】
2010.04.22 02:01 am
針對聯合報九十九年四月廿一日刊登由張升星法官投書民意論壇「法扶棄兒 母女暗夜飲泣」乙文,文中部分段落提到對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看法及評論,顯有誤會,本會說明如下:
本會目前確認該母女生前並未至本會申請扶助,針對此次社會震驚的母女燒炭事件,以及其可能未能獲得本會服務訊息而未能來會申請,本會深表遺憾。此事件如張升星法官撰文說明,該母女若能循法律途徑,在法律面上可能可以獲得完滿的解決。
按法律扶助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申請法律扶助,一律准許。本會在司法院提供基金下,自九十三年成立以來,即致力提供無資力弱勢民眾所需的法律扶助服務,至今在全國(包括離島)共設置廿一個分會,亦積極推動更多服務駐點及不定期至偏遠地區進行下鄉服務。
而在宣導工作上,本會與各地分會在司法院協助下,運用各類公益宣導管道、辦理記者會,並製作各類宣導品;此外更積極與各地社工及社福團體、村里長、醫院、學校及警察局等建立密切轉介管道,弱勢民眾需要法律扶助時,與本會之聯繫管道尚屬順暢,張升星法官指曹氏母女是法扶棄兒,與事實不符。
至於張升星法官文中所述基金會董事會組織,與基金會前揭日常業務及宣導工作執行,兩者尚無關聯。
我們感謝各界對本會的指教及批評,對於弱勢族群的法律扶助工作,本會責無旁貸。我們未來將更積極檢討及運用各類管道讓需要民眾獲知本會服務訊息,並強化與各地服務弱勢民眾之單位,建立起更完善的轉介管道,以提供適時的法律扶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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