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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少數限制多數 個資法有憾

2010/4/22 | 作者:田振(台北市/媒體工作者) | 點閱次數:42 | 推薦朋友 | 新聞評分 | 環保列印

立法院二讀通過個資法修正草案,民代、媒體爆料若涉及個人私密,要取得當事人同意,還得告知個資來源。

為少數而限制多數,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修正不無遺憾。

我所謂的少數,在民代部分,立委邱毅指出,草案是在三年前民進黨執政時,送到立法院審議,是為了阻止他揭發陳水扁弊案;在媒體部分,則是煽色腥媒體任意爆料所導致的結果。

民代是不應隨意公布他人個資。公布陳水扁銀行帳戶、趙建銘股票明細,依法都要經扁、趙同意,看似限制了民代功能,但民代把這些資料告知司法單位,依然有助於辦案,未必要公諸於眾。

修法本來為因應媒體報導、民代監督政府所需,原要列為排除對象,但如邱毅所說,部分媒體及民代「走火入魔」,是個資法通過修法主因,未來媒體、民代不能「暢所欲言」了,也就是修法後擴大保護範圍,例如公布台中市長胡志強病歷的情形將不再發生,政客不能逞其所欲,特定立場媒體也不能偏頗報導。

據報載,《壹週刊》等媒體認為,此次修法會衝擊到「新聞自由」。新聞自由始終是少數煽色腥媒體的「保護傘」,被無限上綱,但即使一般自由都以「不侵犯他人自由」為限,「新聞自由」豈能任意為之?

當然,個資法修正不盡令人滿意,尤其在媒體部分,譬如爆料若涉及個人私密,不僅應經當事人同意,也得告知其個資來源,但記者有不能公布消息來源的職業道德及倫理,日後必須告知個資來源,確實妨礙到「新聞自由」。

但這也只是少數案例,相對於多數煽色腥報導,正是為少數而限制多數,也是不得不接受的。新聞報導歷來都有「脫軌演出」,而基於新聞自由,也都強調媒體「自律」,如今因少數媒體不自律,而必須以「他律」來限制其「新聞自由」,為少數而限制多數,當然多少有遺憾。

 

田振(台北市/媒體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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