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正義不能便宜行事
- 2010-05-14
- 中國時報 〔
- 本報訊〕
司法是社會良心的最後一道防線,也是維繫是非善惡的價值坐標。但這道防線要能有效護持社會正義,得到民眾的信任與支持,在執行時就必須極度嚴謹慎重,證據務必充分確鑿,程序上更不能便宜行事。
根據監察院歷經七年調查後公布的調查報告,民國八十五年的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謝姓女童姦殺案,當時國防部違法指派反情報隊對嫌犯江國慶取供。遍查國防法令,沒有任何規定授權反情報隊行使軍法警察權。而當時使用的非法手段,包括疲勞訊問、關禁閉、整夜作體能訓練、以電擊棒威脅、強光照射等等。而自白內容和客觀證據充滿矛盾,只採信有瑕疵的證據,其他證物尚未檢定,又漠視另一許姓凶嫌主動承認犯案的自白,對被告有利的DNA證物也沒有提上法庭。
報告並指出,當年軍方速審速決,從宣布破案到槍決江國慶不到一年的時間,「如強盜明火執杖,擄人父兄妻兒。」監委馬以工痛心質問:「司法真的代表公平正義嗎?」監察院並通過糾正國防部,要求嚴懲違法失職人員,若依舊迴護,絕對將提出糾彈。
回顧這樁重大案件,當時曾經引發社會嘩然,軍方自然有極大的破案壓力。但擅自指派反情報隊出馬,並採用違法逼供手段,證物的搜集、處理與選擇又有重大瑕疵,漠視人權,罔顧程序正義,火速執行死刑,這種種行徑,以及其背後輕忽人權法治、便宜行事的心態,都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所不能容忍的行徑。究竟江國慶是不是含冤而死,現在很難再找到更多證據來釐清真相,可是至少,以當前嚴謹的標準來檢驗當時的證據及程序,恐怕也不足以對江國慶定罪。這條在十三年前槍決的生命,是司法正義的宣示還是反諷?思之令人不安。
人不是神,無法察知所有真相;但人類社會要建立一套共同遵守的行為規範,並且以公權力給予犯罪者懲罰,剝奪其自由甚至生命,偵查蒐證起訴審判的過程就必須盡可能嚴謹,以求勿枉勿縱。
因此,實現司法正義的第一道防線,就是搜集鑑識證物及偵辦案情。在現代法治國家,要定罪必然需有足夠的確鑿證據,不能只有嫌犯的自白。因為被告有說謊的權力,到底是否吐實必須佐以客觀證據,而違法取供更是法所不容,何況是動用並無軍法警察權的反情報隊。這些程序一有瑕疵,就會影響呈堂效力,甚至冤枉好人而縱放壞人。
有瑕疵的正義,實現不了真正的正義;打著正義的旗幟卻不自我要求,更是一種濫權。有人也許認為壞人的人權不值得保護,但這些程序之所以必須嚴謹,是因為它要確保任何人──包括有罪的、無辜的、甚至可能是你是我,在遭遇到司法問題時,基本權益可以得到保障。監獄裡少錯關一個人,就不會放另一個歹徒逍遙法外。這套機制,是為了保護社會整體,不是哪位個人。
此案另外一個需要檢討的,是軍方的辦案品質問題。這些年來檢警的偵辦蒐證技巧已經明顯提升,但軍方相關部門是不是在專業技能與設備上也自我精進,外界難以檢驗。在這個資訊公開新聞自由的時代,檢警辦案品質如何,很容易受到公評,其各自內部也有考核評鑑,但軍法部門的偵辦審理品質,卻比較不受外界監督。一個社會裡,對於司法正義不能有兩套標準,軍法部門不能自外於社會,同樣也需要接受監督,才能督促其進步。
雖然事隔十餘年,已經過了懲戒公務員的追訴期,但人命關天,一條生命是在重重瑕疵下終結,這是一個文明社會無法容忍的事。軍方必須勇敢負起責任來,重新審視此案的所有程序,確實檢討是否有不當甚至違法情節,並釐清當年的作案者是否另有其人,需要繼續偵查。這不僅是還江國慶、謝姓女童及家屬一個公道,也是給社會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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