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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是權利 不是恩給
國賠是權利 不是恩給
【聯合報╱陳長文、劉定基】
2010.05.16 03:20 am
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
劉定基/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台北市)
花蓮縣政府在媒體刊登廣告,對性侵國賠案提出「嚴正聲明」。我們嚴肅指出幾項問題,希望縣府能重新思考。
首先,基於「依法行政」原則,政府應對案件是否符合國賠法要件仔細審究。但就本案而言,縱使老師利用職務上機會性侵學生是否符合國賠要件,實務上有不同見解,然因校長、主任依法令負有通報義務,知情不報,導致學生持續受害,構成「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的國賠責任,則無疑義,縣府不應以此為由拒絕國賠。
本件國賠責任既屬明確,則縣府逕與被害人達成國賠協議,使其獲得迅速救濟,完全符合國賠法及依法行政原則的要求,實無堅持被害人必須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的理由。
至於縣府「有一人不同意,就不賠」的說法,也無法律依據。縱然本案基礎事實相同,但個別被害人請求國賠的權利仍是各自獨立,若某一被害人因個人原因(如協議賠償金額過低),未能與縣府達成協議,依法縣府仍應與其他願意協議的被害人完成協議,不可因此牽連其他受害人,否則即有「不當聯結」的違法。
最後,依法請求國賠是憲法保障人民的權利,不是國家的恩給。誠摯的希望縣長及縣府團隊能審慎考量,重啟國賠程序,讓已飽受創傷的學生及家庭早日回復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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