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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遊法有雙重標準

 

* 2010-05-20

* 中國時報

* 【陳怡君】

 

 被以《集遊法》起訴的林佳範、李明璁兩案,於十七日同一天開庭審理,前者因前年在立院前的社團抗議集遊修法活動被起訴、後者則是因為前年陳雲林來台事件。兩案於去年五月底被起訴,進入審理程序已經一年,對照於今年四月判決無罪的紅衫軍違反集遊案件,再參看這一年中其他被以《集遊法》起訴的案件,法院與檢察官標準不一,讓人質疑。

 

 看看紅衫軍案判官的理由:「和平理性之表現自由,應為成熟民主國家加以完全保障之重要基本人權之一,則在刑事法院審酌行為人是否構成《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之罪,及主管機關適用集會遊行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法令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時,應更趨嚴謹,以真正確保憲法賦予人民和平集會自由之基本人權。」「此集會雖屬未經許可,且或有造成其他民眾之些許不便,但其等訴求在當時確實引起許多民眾迴響,且警方已能充分掌控此等情況,並未造成維持秩序之虞慮,又無任何明顯且立即之危險發生,可見此等不便,仍在民主社會人民所得以忍受之範圍,如前所述,國家自應予以尊重,給予其等表達意見之最大自由空間。然警方在群眾甫聚集時,即密接的為警告、命令解散及制止等處分,且既已事前充分掌控現場情況,當時又無明顯及立即之危險發生,參以證人王卓鈞前揭於原審審理時所述之證詞,可知執法員警僅認此次集會遊行未經申請,即為前揭解散命令,執法時顯然亦未衡酌《集會遊行法》第二十六條所揭櫫之比例原則。」

 

 故數十萬人「天下圍攻」,未經許可集會遊行,占據主要幹道,只要無任何明顯且立即之危險,僅造成其他民眾些許不便,非但無罪,法官認為警察根本不應舉牌命令解散,應給予其表達意見之最大自由。我們樂見法院採取高度保障的人權標準;遺憾的是法院人權保障的「恩惠」似乎並不具有普遍性。同樣是集會遊行,人數、規模、影響層面比紅衫軍少得可憐,像訴求「顧台灣修公投」的公投護台灣聯盟成員,有罪;訴求「反迫遷家園」的沙烏瓦知部成員,拘役十日;訴求反反分裂法的史明老先生,判刑六個月,而李明璁與林佳範教授,還在接受法院審判。

 

 十七日以證人出庭的台大法律系副教授林鈺雄說,我國《集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不區分是否為和平集會,一視同仁地處重達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是法治國家難以想像」。集遊法修正案去年上會期在立院卡住後,就再無下文,這種「法治國難以想像的法律」,何時才能走入歷史?(作者為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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