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收之外 ECFA機制更重要

【聯合報╱蔡宏明/師大國際事務與全球戰略所兼任副教授(台北市)】

2010.06.23 02:46 am
 

國內對ECFA早收清單爭議不斷,事實上,除爭取早收利益外,如何發揮ECFA在建立處理兩岸經貿問題的互動架構之效益,尤其重要。

國內對早收清單之爭議主要是,塑膠、工具機、汽車、水泥及人造纖維等重要產業項目遭大陸排除,而被視為早收清單「撐量、質差」。

上述產業反彈,是因為早收清單已被認定是因應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協定之有效作法,以塑料業為例,主要產品未列入早收,出口到大陸必須支付百分之六點五關稅,實為重大衝擊。

 

對此,未列入清單的產品,應該在雙方後續商談、確認清單時,明確規定採取「先將調低部分關稅」,進而「分時程逐步擴大降稅」之模式,才能符合台灣在ECFA的實質利益需求,以彰顯「兩岸特色」。

另外如何解決兩岸貿易衍生的問題,消除產業界的疑慮,更是台灣在ECFA後續商談必須追求的目標。

 

ECFA協議文本包括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保障、經濟合作等項,雙方訂定未來進一步磋商的原則與項目。協議文本所含蓋項目能否滿足產業需要,尤其值得注意。

 

例如,為消除大陸產品衝擊台灣同類產品與產業的疑慮,台灣應爭取在協議中明訂「雙方保留依照WTO下的GATT一九九四及反傾銷協定、補貼協定、防衛協定,採行反傾銷措施、平衡稅(反補貼)措施、防衛措施的權利」,俾使早期收穫及其他產品進口,對台灣造成衝擊與產業損害時,得以實施貿易救濟。

 

同時,ECFA「經濟合作」條文也應爭取擴大「合作議題範圍」,將「海關關務合作」列入,明訂兩岸加強資訊交換與查核等義務,防杜虛報產地等違法行為,共同防制走私,確保台灣產業利益。

 

前四次江陳會談有關兩岸食品衛生、金融合作、農產品檢疫合作和標準計量檢驗認證等協議,尤應列為經濟合作項目,並在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架構下成立工作小組,彰顯ECFA建立制度化經濟合作機制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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