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法,從中央錯到地方
自由時報 2010.09.29 ◎ 鄭麗君
日前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行政院正研擬調降公投門檻,無疑是值得關注的改革契機。我們必須指出,現行公民投票法,非但未貫徹憲法所賦予的直接民權,反而設下種種障礙阻止其實現。其沉痾之深,不僅全國性公投窒礙難行,連地方政府所制定之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亦複製相同的障礙設計,從中央錯到地方,已成為綑綁人民作主的法律枷鎖,必須盡速全面翻修。
自公投法立法以來,除了澎湖博弈公投因國會決議排除適用公投法而通過外,迄今尚未通過任何一項公投。民進黨執政期間,由總統發動或人民連署發動的公投,皆因未達投票人數門檻而敗北。根據公投法第三十條,公投投票率須達五十%,否則視同否決,但包含總統在內所有選舉並無此項規定,我們主張應廢除投票人數門檻。
此外,公投法只保障了權力大者(總統及國會多數)的發動權,反而對人民的發動權設下過高的門檻。依公投法第十條,提案人數應達選舉人數千分之五(約九萬人)以上,第二階段連署則必須在六個月內達到選舉人數百分之五(約九十萬人)以上始能成案,相較於獨立參選總統僅需二十多萬人連署,顯然是刻意為難人民的規定,消基會發動的美牛公投便是在第二階段功敗垂成。我們主張應降低提案及連署門檻,甚至應保留行政機關及國會少數有權發動公投。
國民黨重回執政後,除美牛公投連署不成外,人民數度連署提案要求公投ECFA,均遭到公投審議委員會予以駁回。公審會係依公投法第三十五條由政府任命二十一人所組成,是公投法裡最為荒謬的設計,籠罩著威權者操弄公投是否成案的陰影,我們主張應予以廢除。
五都選舉在即,我們發現,全國已有十一個縣市制定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也都複製了提案、連署及投票的高門檻限制,並都設有公審議會,曾經由宜蘭縣民連署的復辦童玩節公投就曾遭國民黨執政的縣府公審會駁回。五都合併升格,將重訂公投自治條例,我們認為,新市府應該要呼應改革主流民意,制定進步的公投辦法,讓公投民主由地方做起,從日常生活裡落實。
(作者現任台灣智庫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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