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法vs.法官法

自由時報 2010.03.23 ◎ 張雪景 

考試院將法官排除在考績法修正草案適用之列,筆者別有一番滋味在心頭。

 

筆者最近一次開庭時,原訂九點四十五分的庭硬是拖到近十一點才開始。如果只是這樣也罷,畢竟筆者也常常遇到拖庭一、兩個小時的情形,但當天筆者針對案情發言時,承審法官竟告訴筆者:「不要再講了,你沒看到我後面還有很多案子嗎?回去寫書狀來!」筆者力陳書狀之後會補,但仍然想當庭表達意見,並再三保證不會佔用太多時間,承審法官才勉強讓筆者說個兩、三句。

在法院,法官就是神,哪個律師敢質疑法官程序上的不當?而這樣的情形在考試院所謂的「嚴格考核制度」中考核得出來嗎?

日前南部某地院法官更以「笨」、「瘋子」、「垃圾」等詞,連續辱罵出庭律師達二十一次,受辱律師憤而控告該法官公然侮辱。雖然最後該律師與該法官達成和解,但就連這種構成犯罪的情形,該法官最糟也只是拿到乙等考績。而在法官現行考核制度下,九十%的法官可以拿到甲等考績,就連被控收賄賣案的法官,考績年年甲等亦所在多有。

法官們或許認為:法官法草案不是已經送進立法院了嗎?

姑不論法官法草案推行逾十年仍無進展,草案中,法官只要經評定良好,就可晉一級相當於一個月薪水的獎金,已晉一級者則可獲得二個月薪水的獎金。更重要的是,法官法並未限制多少比例得為「良好」。易言之,甲等的人數沒有上限。

而如法官不適任呢?很抱歉,依草案第六十三條規定,只有精神或身體健康狀況已不堪執行職務者,其評鑑委員會始得「建議」將該法官停職,其餘不適任情況僅能送懲戒或「建議」調離法官或檢察官職務。

相較於考績法草案規定連續兩年丙等考績即應辦退休或資遣來看,法官到底是適用何種「嚴格考核制度」,頗令人玩味。

 (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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