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公教人員無法可考(葉煬彬)
2010年03月23日蘋果日報
最近考試院推出《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案》,引發部分公務人員強力反彈,媒體版面時有爭論,鬧得沸沸揚揚。
公務人員的工作品質良窳與否,當然應該要受到嚴格的評定,不過再怎麼講,前揭《考績法》就算再如何不孚眾望,至少是正式的法律文件,好歹有個依據。比較匪夷所思的是,屬於軍公教人員中的各研究、社教機構編制內正式「專業人員」,長久以來並無賴以考核的相關法源依據,僅有少數相關部會發函的行政命令供執行參考而已,形同放牛吃草,令人不解。
涉爭議恐站不住腳
查該等人員係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二十二條,比照各級學校教師規定進用。在早期,渠等只有任用、升等、敘薪、福利、退休……等問題,並無評鑑考核規定,不管研究服務品質落差如何巨大,只要不出大紕漏,每年固定加薪一級,至各層級最高年功俸止,大家習以為常,並無太大爭議。晚近因為大學校院重視教師學術評鑑,強調淘汰的合理性,專業人員的考核問題正式浮上檯面,各機構紛紛制定相關規範,應付上級主管機關查核之用。
該類機構除少數研究服務成績大家有目共睹外,其餘學術地位比之各國立大學皆有不及。該等機構首長有鑒於此,紛紛指示人事單位仿照大學教師評鑑辦法,訂定出嚴苛的考核制度,希望能夠提升學術研究水平,扭轉機關的形象。
此類作為原具正面性功能,問題出在:研究專業人員畢竟不是教師,無法比照《大學法》、《教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在無法源可資援用的情況下,事涉工作權爭議,若硬性執行,明顯違反依法行政之法律保留原則,當事人若尋求行政救濟,各該等機構在法理上恐亦站不住腳。
當務之急,相關部會應盡快會商,擬訂「研究、社教機構專業人員考核辦法」,提送行政院會通過後迅速轉送立法院優先審查立法,供相關單位援引執行之用,方為解決問題根本之道。
作者為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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