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做不到「車子禮讓行人」
【聯合晚報╱社論】 2010.04.11 01:37 pm
「馬路如虎口」,大概是台灣最紅的標語之一。對前駐南非大使陸以正來說,最氣的是,明明按綠燈標誌穿越馬路,計程車仍硬是撞上他,傷及右上臂骨折,非得靜養幾個月。對愛寫文字的他,天外飛來橫禍之外,還加上不能動筆之苦。
陸大使遭車撞這件事,充分顯示了台灣道路現象的混亂本質。多數路口在順向車道上,綠燈一亮,人車同時啟動,但路人的困惑在於:綠燈時過馬路,順向的車子卻也可能同時左轉或右轉,很多惡劣的駕駛毫不禮讓行人,反而逼使斑馬線上的行人要停下來讓車;或者當行人多、動作較慢的時候,等待左右轉的車輛駕駛人就開始按喇叭催人,甚至硬闖。許多爭執,乃至交通事故,便在這情況下發生。
在大的路口,有時會規畫出行人與車輛各自的時段,以避免綠燈時人車爭行的尷尬,但為此等待時間會變長。多半的路口還是要靠行人和駕駛的「用路禮儀」。在文明社會,駕駛人禮讓行人,是最基本的馬路文明。即便沒有紅綠燈,駕駛人一旦遠遠看到前面路口有人過馬路,絕對會減速慢行,甚至停下來靜候路人通過。這不是什麼大道理,文明人就該這樣做。駕駛人不開車時,也會變路人,誰願意天天與車爭道?誰無家小,誰不希望家人每天「快樂出門,平安回家」?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大家若把同理心放在馬路上,基本的文明規則就很清楚了,哪還用天天提醒!
我們的交通規則,對行車未禮讓行人,罰則不可謂不重,台幣1200到3600之間。只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人車爭道時時可見,總不能每個路口都靠警察站崗。相當程度上,這意味著馬路文明並未深入人心。台灣在很多層面上已顯現出華人社會中最受稱譽的文明素養,但行路禮儀實在還有進步空間,駕駛人「開車我最大」的心態必須要改,若改不了就要靠執法重罰了。陸以正大使個人可以原諒撞他的駕駛,但執法者卻不能輕忽天天在路口上演的人車爭道戲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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