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Devastating” Decision 》
“深具破壞性”的判決
2010年2月25日 紐約書評(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作者:羅納多,德沃金 (Ronald Dworkin), 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New York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編譯:傅延文 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成員
相對於他們的四位同事,五位右翼的最高法院法官,對於大型企業得以在任何選舉場合中資助政治廣告,而不受金額上限之行為表示肯定。
由大法官安東尼甘迺迪(Justice Anthony Kennedy)協同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茲(Chief Justice John Roberts)及大法官阿利托( Justices Samuel Alito),安東寧斯卡利亞(Antonin Scalia)和克拉倫斯托馬斯(Clarence Thomas)所撰寫的多數意見書中指出,法院之前所建立的先例是無效的,並同時宣告數十個國家法規和州法規違憲,包括禁止企業或組織透過電視表達支持或反對某特定候選人的McCain-Feingold法案。
公民訴美國聯邦選舉委員會案,被歐巴馬總統譴責為“深具破壞性”。他說,“這對於我們的民主本身而言是個重大的打擊。”歐巴馬在 1月27日的國情咨文演說[1]中提到: “上週,最高法院推翻了一項法律,我相信這無異於為包括外國企業在內的特殊利益團體打開了大門,他們將不受限制的在我們選舉中大把花錢。 ”筆者認為他是正確的:這項決定將進一步削弱的我們的政治品質和公正性。
本文作者認為,保守派法官粗魯地拋棄了他們長期奉行的“司法克制”原則[2]。而首席大法官羅伯茲屢次重申他在參議院的提名聽證會上宣誓之證言:“除非別無他法,否則最高法院應當避免將任何法律判定違憲。”現在想想,他和其他多數意見大法官卻是多麼地令人汗顏。在中期選舉即將到來的同時,匆忙宣告McCain-Feingold Act(即“兩黨競選改革法”)違憲,而將他們所謂的“克制”拋諸於腦後。
公民聯合團體(Citizens United),是一個幾乎完全透過個人捐助的小型非營利事業,曾製作關於希拉蕊柯林頓的負面影片。他們向法院表示,這部影片是透過隨選視訊系統(video-on-demand)方式播放,並沒有超出法令的規範。也向法院提供了幾點意見,這之中包括對於法令似是而非的解釋。所以法院並沒有決定是否要推翻《兩黨競選改革法》 。但在本案的首次聽證會後,五位法官主動表示他們考慮宣告違憲,並將盡快於夏季時安排臨時聽證,盡可能以最快的方式解決本案。
大法官甘迺迪,他推測在McCain-Feingold Act 中禁止法人團體中透過廣播節目,電纜或衛星參與在競選活動,是指以“公開傳播”之方式為之,並不包含“隨選視訊”在內。但他對此並不表示認同,因為傳輸技術日異月新,法院勢必需要重新討論這個問題。惟他並沒有解釋為什麼在科技發展的部分,法院不能如同其他多數案件般地草擬一項一般原則來詮釋法律,以作為未來判決的指引。例如實務上以“合理期望的隱私”作為適應不斷變化的技術監測和間諜的一般原則。
保守派法官也推翻兩則判決先例—1990年Austin案和2003年McConell案。羅伯茲在參議院聽證會上公開表示,他極尊重判決先例。他說:僅僅認為一項判決先例是錯誤的或是論證不足,並不足以成為推翻它的理由。而法院在推翻先例時,必須證明此先例已不可行,或者該案的原則基礎已經被後來的判決削弱。但是,甘迺迪法官在多數意見中對於限制法人團體助選之行為並未提供其不可行的證據 - 這其實也不奇怪,因為這種限制從 1907年就已經開始了。
反而,甘迺迪法官認為,這兩項決定的本身與其他先例並不一致。但由於法官約翰保羅史蒂文斯在他不同意見書中認為,甘迺迪能夠只舉出一個過去的決定,其實只是為了指出1978年貝洛蒂案(Bellotti)[3]此一先例中的一點。法院於該案中表示“當我們在考量法人的權利時,也須論及公共利益。”“這意味著,在完全不同背景下參與公職競選的政治活動中,沒有類似可相比擬的權利。”甘迺迪法官無視此一明確的聲明,認為這只是“一個註腳。”惟筆者認為,甘迺迪法官對於本文及註腳的區分是相當與眾不同的。因為,有一些法院認為註腳已經證明比判決本身的文本更為重要。
本文作者認為甘迺迪的理論最主要的缺陷在於,對第一修正案理解不夠深入。這在事實上是削弱了第一修正案保護民主最基本的言論自由。且在他的論證中提到:根據第一修正案,我們對待法人必須如同對待自然人般的對待。但筆者認為這是荒謬不合理的。因為法人是法律擬制的。他們沒有自己的觀點見解,因此在政治上也沒有平等的參與權和發言權及投票權。
甘迺迪的意見窄化了美國人保護他們自己民主的空間。他承認,該裁決不會阻止國會要求法人團體在廣告時合理的資訊揭露及免責聲明。筆者相信,國會應會要求法人團體在每一則這樣的廣告中揭露法人的贊助者及聲明該法人團體中支持代表者是誰。同時誰都有責任促進法人團體自身的利益,但這並不一定代表他們的股東都是實際上支付廣告的人。
原文:《http://www.nybooks.com/articles/archives/2010/feb/25/the-devastating-decision/》
附註:
[1]國情咨文演說影片及中英文對照:《http://blog.xuite.net/wellsli/002/30667450》
[2]司法克制(或稱司法自制、司法消極主義,Judicial restraint)相對於司法積極主義(Judicail activism)。前者主張,『各級法院不應將本身的理念加進對憲法或法律的解釋中,而應基於多數決民主的原則(majoritarian democracy),對行政、司法之決定給予最大限度的謙讓與敬意(modesty and defence)』,請參照陳孝平,〔大法官解釋與全民健保〕,《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四輯,湯德宗主編,頁70。
[3]判決全文:《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435&invol=765#t26》
延伸閱讀:
美國著名律師Floyd Abrams於2010年4月29日發表關於本文的其他意見,並有Dworkin本人的回應:
《‘The “Devastating” Decision’: An Exchange》
http://www.nybooks.com/articles/archives/2010/apr/08/devastating-decision-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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