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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利共享 稅要我付… 

【聯合報╱陳清秀/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台北市)】

2010.03.17 03:12 am 

聯合報昨日報導法定空地作為既成道路使用,還要繳納地價稅,引發民怨。此一課稅作法,實有違反量能課稅精神與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值得財政部重新檢討。 

按地價稅性質上是對於土地的「應有收益」課稅,並非對於土地之「財產本體」課稅,而是對於土地可支配管理的使用收益孳息利益課稅。 

而法定空地,固然地主也享受到土地建築納入建蔽率計算的建築法上利益,但通常的法定空地是由地主自主管理使用,而未提供公用,因此課稅具有正當性。 

反之,如果法定空地已經提供社會大眾通行使用,甚至是基於法令強行規定應設置退縮騎樓地或無遮簷之人行道,則地主實際上已經被強迫喪失自主管理支配之權益,也未獨享法定空地之利益,甚至於大部分轉供社會共享通行利益。此種情形,要完全由地主負擔地價稅,就造成「土地利益由社會共享,土地稅負擔由地主個人承受」,違反公平原則與量能課稅原則。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條規定:「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左列規定減徵地價稅。…」如在通行土地上沒有騎樓者,應免徵地價稅。如在該土地上(二樓以上)有建築改良物者,則土地所有權人對於該土地仍有保留部分自行使用收益,而僅部分(地面層騎樓走廊地部分)「供公共通行」使用,因此應按照比例減徵地價稅。此種「公私混合使用」之情形,「按照比例分配」減徵地價稅之作法,正符合地價稅屬於土地之使用收益稅精神,也符合按照經濟上負擔能力課稅之作法。 

由於法定空地在地上並無建築物,因此應可免徵地價稅,縱認為地主仍然享有上述納入建蔽率計算之利益,變成公私共享土地利益,則比照上述騎樓地比例減稅規定,也應減徵地價稅,才符合稅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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