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育嬰津貼經驗…很難過
【聯合報╱朱熙希/研究人員(北縣淡水)】
2010.03.17 03:12 am
本人育有兩個小孩,在政府「讓父母親能夠無後顧之憂地育養子女」美意下,曾於民國九十八年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請領過「津貼」三個月,但是結果卻是非常「難過」的經驗。
第一,育的方面,育嬰留職停薪的法源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合理性?
本人因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致使考績獎金折半、且不予年度晉級,本人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第廿一條第二項:「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向主管機關申訴,所得到解釋為「因本法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故只要雇主對所有留職停薪之處罰一致就不違法」。若如此解釋為正當,則第廿一條第二項看似為保護勞工,但卻未達實際規範之成效,建議應評估是否刪除,避免誤解而造成勞資糾紛。
第二,養的方面,建議應檢討並擬定完善「育養」相關配套措施。
本人每學期(六個月)需繳付兩位子女之幼托費用高達十幾萬,生病上醫院費用也隨之增加,更別說要請保母照顧則要廿萬。根據各項研究顯示,台灣雙薪家庭不願生小孩的最主要理由為「經濟負擔沉重」和「教育費用太高」,估計約佔家庭收入的三分之一,而美國僅約為十分之一。除了費用昂貴外,教保服務品質與管理也是亟待解決問題之一。故建議政府鼓勵生育同時,亦應檢討並擬定完善「育養」相關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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