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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直接民權

自由時報2010.06.03◎ 曾肇昌

由人民發動的公投,如欲成案,殊屬不易—連署人數必須達於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約十萬人)。如此繁雜的前置作業,絕非單憑個人或極少數人的恣意即能成案,連署的公民為連署「自有所本」,故所提公投案的內容即使有所不周延,也有它的民主正當性。

 

公投審議機制,應在協助人民實現主權,不應限制「人民意志」的形成,否則,實有違「主權在民」原則、「直接民主」原則,人民要求設立不受政府科層體制牽制之「獨立機關」或主動提出「創制」、「複決」案,基本上都代表人民對「代議體制」政府的質疑或不滿,而試圖予以改變,對此,應受相當的重視。

 

人民發動的公投,如由行政機關以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的前提下做決定與執行,顯然使人民所行使的公民投票權受到嚴重限縮之虞。則「主權在民」與「直接民主」原則都遭到破壞,因此,「公投審議制度」不應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行使「創制」、「複決」的制度性保障。

 

公民投票是人民重要的基本權利,「公投審議會」審查公投提案,應以保障人民「直接民權」為最高原則,不應輕易以技術枝節的理由駁回人民的提案。

 

ECFA的簽與不簽,對於台灣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甚大,在國內引起高度的爭議,應把ECFA視為超黨派議題,以公投整合跨黨派的政治共識,避免社會極端對立!

 

歐美等先進國家有議會,人民也常為了公共事務訴諸公投,這是民主國家的常態,政府應體察民意、深化民主,對於重要爭議事項,允宜訴諸公投,由國人作決定,方係上策!(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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