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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論:馬政府再度傷害新聞自由

2010年06月04日蘋果日報

馬總統當局的保守管制心態,已經害台灣在新聞自由的國際評比上每下愈況,丟人現眼。前天又變本加厲,祭出兒童少年無法發言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仁義道德大旗,在立院付委通過兒少法修正草案,意圖限制新聞自由。

 

保護兒童及少年本來就是人類社會的共識,沒有人反對;但《兒少法》最令人髮指的部分有兩處:一是定義問題。該法規定在犯罪部分,特別是殺人、自殺、搶劫與性侵等新聞,不得以文字、圖片描述細節,包括工具、過程、方法等。請問細節的定義是什麼?寫到怎樣算細節?如果不准寫細節,那麼社會新聞只能寫一行就寫完了。像是,「昨天歹徒衝進台中角頭翁奇楠家中使翁死亡」。完了。不能形容歹徒是拿槍,不能詳述歹徒進出兩次換彈匣,不能說明翁在中槍後敲門欲逃至屋內不果,也不能說明翁的致命槍傷在哪個部位……因為那些都是工具和細節。這樣對閱聽者的知情權怎麼交代?對那些根本不看報,只看電腦打電玩的「兒少」,就沒有影響了嗎?這叫「掩耳盜鈴」。

懲罰權下放各級政府

 

最嚴重的,也是《兒少法》的第二點可惡之處,是把懲罰權下放到各級政府。可是誰在監督爆料各級地方政府呢?是媒體,極少數的媒體。現在授權各級政府可以對媒體開罰,那隨便找個人控訴媒體違反《兒少法》,政府就可以開罰來報復、威嚇監督他們的媒體,以後各級政府豈不是可以為所欲為嗎?世界民主國家沒有這種荒謬至極規定,媒體觸法,應由被害人告到法院,法院負責審理、判決並處罰。由各級政府開罰是中共的搞法。馬政府是倒著混,愈混愈回去了。

現在台灣媒體為了賺錢,已無恥到拿政府的錢廣做置入性行銷的墮落地步,要他們監督爆料各級政府的貪瀆,等於斷他們奶水,殺他們的衣食父母。媒體與政府利益共同體是媒體的最大醜聞,不幸今天台灣媒體即是如此。現在利用《兒少法》威脅恐嚇監督的少數媒體,難道這是社會大眾所期望的?

《兒少法》活生生地暴露了台灣「中產階級的偽善文明」。立法授權各級政府控制媒體,不但違憲,更謀殺得來不易的民主與自由。盼立院在審議時,刪除各級政府的處分權,回歸法院對媒體的制裁權,並詳細定義所謂犯罪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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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 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Research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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