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與原則一貫性
陳以森 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研究所、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學術執委
馬總統執政已屆兩週年。在這兩年以來,台灣社會的民主程度究竟有沒有向上進步,或向下沈淪?日前由顏厥安、吳乃德等多位學者所組成的「台灣民主守護平台」召開了「執政兩週年‧民主大會診─2008-2010十大民主事件暨〈台灣民主診斷書〉發表記者會」。針對這兩年來發生的重大社會事件中,挑選出具有民主指標意義的十項事件,並分析其代表的民主意義。這十項事件中幾乎大部分都是代表負面的民主意義,顯示台灣在某些面向上的民主程度不足,或甚至是缺乏民主根基。在記者會最後,平台發表一份「台灣民主診斷書」,針對台灣民主程度不足的面向提出改善方向以及方法,為台灣的民主進程貢獻一份心力。
這份診斷書中有許多部份的分析與評論是相當公允的,然而也有一些部份的意見,我個人認為,混淆了民主的概念。診斷書指出台灣社會目前主要的民主「病徵」之一是在於行政權與立法權枉顧少數族群的意見。診斷書所舉的一項實例是,法務部在開完公聽會之後旋即槍決四名死刑犯,完全無視於廢死派族群的意見。這顯示政府行事的草率與武斷。
西元一九八零年代以來,法理學家們發現法律根據其本質有一項特殊的性質叫做「原則一貫性」。根據一般人的看法,法律的主要功能是在於透過國家公權力來貫徹這個社會所接受的道德觀。因此法律,尤其是刑法,的內容通常都必須符合社會的道德原則。然而,我們不只要求法律要符合道德原則,而且法律所表達的、所貫徹的道德原則必定是一貫的、一致的、不矛盾的。這樣的一貫性就是原則一貫性。舉例來說,假設我們國家正在爭議是否要立法禁止墮胎。對於這個問題,存在著兩派的意見。一派的人認為法律應該要禁止墮胎,另一派的人認為我們不可以法立法禁止墮胎。假設分別支持前者與後者的人剛好是分別居住在北部與南部(或者反過來,支持前者與後者的人是分別住在南部與北部),我們可能會有一條法律是全面禁止墮胎,或者是有一條法律是全面開放墮胎。但是我們絕對不會有一條法律是規定「居住在北部的人不可以墮胎,以及居住在南部的人可以墮胎」,也絕對不會有一條法律規定「北部的人可以墮胎,南部的人不可以墮胎」。這是因為這樣的法律所貫徹的道德原則是矛盾的、不一貫的道德原則。
法律具備原則一貫性,因此對於同一個議題法律不可能討好兩派的人民的意見。在投票後輸掉的少數人也不可以因為投票產生出來的法律不符合己方的道德意見就指控這樣的法律是不民主的。所以政府貫徹死刑的槍決令亦是如此。在一個意見完全一致的國家中,民主是指政策、法律的決定過程中,國民具有決定權力。而在一個意見分歧的國家中,民主原則進一步要求每個人民都有相同影響力的決定權。但是這些要求是在政策、法律的決定過程之中,而不是決定出來的結果。尊重少數是在法律的決定過程中,而不是在產生出來的法律中。法務部長所簽的槍決令只是執行法官的判決結果,依法執法。若說法務部長簽槍決令是忽視反對者的意見,是反民主,那麼法律的一貫性又該如何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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