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哲學如何與身處的社會互動:一個台灣哲學家的嘗試/謝世民
政治哲學家可以研究非常抽象的問題,如「甚麼是政治?」、「參與政治是美好人生之構成要件嗎?」、「合乎正義的政治社會是否可能在人間出現?」;也可以研究相對而言較具體的問題,例如「在什麼條件下、針對什麼問題,民主決定具有(如果有的話)正當權威(因此,該社群的成員即使不同意也有義務遵守,而且/或別的社群也有義務尊重)?」,「為什麼性別歧視、種族歧視是不合乎正義的?」。在特定社會中工作的政治哲學家還可以研究(通常也會關心)非常具體的政治問題,以台灣為例,譬如「台灣人民是否有權利去建立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居住在台灣社會的原住民族是否有權主張政府歸還各民族過去被統治者強占去的土地?」、「ECFA是否應該透過公投得到多數人民的支持才具有政治正當性?」、「什麼樣的民主對台灣社會不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要的?」這些問題,不會因抽象程度不同,而具有不同的重要性。我傾向於持羅爾斯在《政治自由主義》所倡議的包容態度︰我認為,對台灣社會而言,這些問題同樣重要,在台灣社會工作的政治哲學家,可以因個人能力、興趣、訓練而分工,但不因所處理的問題在抽象程度上不同,而有貶低或批評同行的理據;具體的問題,甚至實踐的策略(和變革的方案),要想得透徹,一定會觸及有待釐清的抽象概念和價值,只要大家在各自關心和設定的問題上,把研究做好、嚴謹地論證自己的答案或方案,那就是資源,那就會對同行(包括在其它社會工作的政治哲學家)和自己的社會有用,只是遲早而已。
不過,這種強調抽象/具體相依的籠統說法,雖然正確,但恐怕難以令人十分滿意。在台灣工作的政治哲學家,時常被要求去證明自己確實有存在的理由︰去「具體地說明」自己關心和研究的問題「如何」與台灣社會相干或「如何」對台灣社會有用。這種要求是非正式的,是一種氛圍、一種質疑的眼神,特別當學生來找我討論、釐清自己是否決定要投身政治哲學的研究行列時,或者遇見其它學門的學者時,我都感覺得到。我自己並不認為這是不公平的要求,畢竟我工作的條件是台灣社會提供的,至少我必須努力去把自己工作的意義和價值做個定位,和社會對話,接受這個社會的公評。當然,任何這類的說明總是有其極限的,因此,我也希望社會有最大的容忍度,即使在政治哲學對台灣的意義和價值未臻顯明之際,能夠保持耐心,以免扼殺了政治哲學家可能的貢獻。
基於這種相干性的考慮,我嘗試以「台灣社會的公共哲學」來稱呼一種自己正在發展的政治哲學︰它是一套為台灣社會、為「主權完整但不穩定」的憲政民主社會而建構的政治哲學。這套哲學的內容,尚待開展之處甚多,在此先略述幾個重點。就憲政民主這個部分,我的理解是自由主義式的︰
一、政治體制,作為社會產生集體決定的一套程序,必須合乎民主。
二、集體決定(以及獲得集體決定授權的政治決定)不得不利於政治體制的民主化。
三、集體決定(以及獲得集體決定授權的政治決定)不得侵犯個人的基本權利。
四、現行的政治體制是否合乎民主、集體決定(以及獲得集體決定授權的政治決定)是否不利於政治體制的民主化、是否侵犯個人的基本權利或背離其他重要政治價值(如機會平等或分配正義或正當程序或法治或共善),社會成員之間不可避免地會有爭議,雖然這些爭議本身,並非集體決定所能置喙,但現行的政治體制是否應該調整、或過去的集體決定是否應該取消或修正,大家仍然應該尊重現行的政治體制,依照現行的政治體制所規定的程序來決定。
五、如果一項集體決定不利於政治體制之民主化、或侵犯了個人的基本權利、或背離了其他重要的政治價值,那麼國家強制貫徹這項集體決定、或依據這項集體決定行使強制力,其正當性便有不足。
我認為這種自由主義式的理解已經是台灣社會人民的共識了。這樣的共識使得台灣社會的政治體制在一定程度上合乎民主,而且也使得通過此一體制而產生的集體決定大部分都沒有不利於民主化、沒有侵犯個人的基本權利、沒有背離其他重要價值。瑕疵和錯誤當然還是存在的,因此改革或變革永遠必要。就憲政民主這個部分,台灣社會的公共哲學,作為一項哲學計畫,主要的任務在於針對上述大家彼此有共識的價值或原則(民主、個人基本權利、機會平等、分配正義、政治正當性……),提出更為明確的詮釋,深化我們對這些價值或原則的理解,並說明為什麼憲政民主社會的成員最有理由優先訴諸這些價值或原則,作為他們參與政治、公開證成其決定的依據。
由於學術訓練的背景使然,我個人在思考如何建構台灣社會的公共哲學時,受到羅爾斯和德沃金影響很大。他們的著作豐富了我對憲政民主的理解。我個人從閱讀羅爾斯與德沃金的著作中得到這樣的結論︰憲政民主社會的成員應該都是政治哲學家,至少都應該針對「憲政民主的價值何在?」、「憲政民主為甚麼值得我們去捍衛?」等問題,有所反思,去形成一套自己認為他人也可以合理接受的憲政民主觀,或去形成一套自己認為最佳的憲政民主觀;具備這種反思的能力,並且無時不善加運用,以避免恣意的政治決定,若不是憲政民主社會公民的道德責任(相對於法律責任),那應該也是大家可以相互期許的公民理想;而以政治哲學作為專業(或謀生)的人,在憲政民主社會裡,他們的角色則在於為這樣的反思提供理論資源;而如果做的好,專業的政治哲學家應該可以深化憲政民主社會整體的自我理解,有助於憲政民主社會的自我完善、鞏固與穩定。我相當認同這些結論,也認為羅爾斯和德沃金的著作本身就是「做的好」的典範。他們所倡議的理論(而不是西歐北美任何具體的社會)是我自己在設想憲政民主社會時的主要依據︰滿足羅爾斯正義兩原則或德沃金資源平等觀的社會,「大概」就是最理想的憲政民主社會了。至於憲政民主社會(以最理想的形態出現時)是否就是(盧梭心中想到的)人類「能夠」建立的、最好的一種社會,則是另外一個問題,不過,我目前並不懷疑。之所以不以當今西歐北美的社會作為我設想憲政民主社會的依據,主要是因為這些具體的社會多少還是不夠理想,至少從羅爾斯或德沃金的理論來看,還不夠理想。
不過,台灣社會的公共哲學也承認,台灣社會雖然是一個憲政民主社會,但卻是個主權不穩定的憲政民主社會。說明台灣社會應該依據什麼原則在主權不穩定的條件下完善其憲政民主大業,是台灣社會的公共哲學之另一項任務。
在此,讓我解釋一下為什麼以「主權完整但不穩定」去定位台灣社會。首先,所謂「台灣社會」,我指的是1949年之後,台澎金馬地區所形成的社會。台澎金馬地區在1949年之前並不構成一個社會。台灣和澎湖二島在1945脫離日本殖民統治,因國共內戰之故,才和金門馬祖在1949年之後逐漸形成一個社會,而由中華民國這個政治組織統治將近60年。台澎金馬這四個島嶼在1949之前只是四個地理位置接近的島嶼,並不具備任何有意義的統一性,因為在1949之前,這四個島嶼所構成的地區在血緣、文化(語言、宗教、習俗)、或政治的面向上,如果有共同性的話,這樣的共同性並不足讓這個地區具有獨特性而必須被作為一個整體來瞭解和認識。不過,1949年之後,台澎金馬地區構成了一個政治社會,因為它具有了政治的統一性︰這意思是說,這個地區有了集體意志,而且它的集體意志是由國家這種政治組織(中華民國)的決定和行動來展現的。在台灣社會已經存在60年的此刻,我們可以合理地將它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至少就政治的層面而言,我們應該將台灣社會當成一個憲政民主社會來瞭解。因為,就現況而言,目前不論世界各國是否承認中華民國(因為多數國家不承認中華民國,因此台灣社會缺乏國際法主權),台灣社會不折不扣是一個以憲政民主國家這種政治組織來建立公共秩序的社會,不僅存在於台澎金馬地區,而且它的政府有能力不讓外來因素介入統治結構之設定與統治權之行使(因此,台灣社會具有西伐利亞主權):就體制的形式而言,從解除戒嚴算起,台灣是一個憲政民主社會已經有20多年了。
中華民國的主權完整,對台灣社會的絕大多數人而言,毫無疑問。過去60年,如果說台灣在政治上有什麼成就的話,其中至少有一項應該是:主權、人權與民主已經是社會的政治共識了。雖然兩大政黨對於人民的政治共識,也許存在著南轅北轍的理解,目前大家原則上都會同意,政府必須發展經濟,提昇人民福祉,但絕對不能以矮化主權、弱化人權保障、抑制民主為手段;政府必須時時刻刻伸張和捍衛我國的主權,但也不能不計代價,犧牲民主和人權。不過,由於中國對台灣主張主權,以及台灣社會一定比例的成員並不排除將來和中國統一(馬總統甚至說中台之間不是國與國的關係,而是區與區的關係),因此,我們必須說,中華民國的主權雖然完整、不容矮化(這是共識),但是不穩定︰台澎金馬地區有可能會失去政治的統一性,不再是個政治社會、不再有「由國家的決定和行動來展現台灣社會的集體意志」這回事,甚至不再有「台灣社會的集體意志」這回事。或者說,台灣社會是「主權不穩定」的憲政民主社會。依我的觀察,最讓台灣社會多數人感到共同焦慮的,正是「主權不穩定」這件事,而在台灣工作的政治哲學家也理當去正視這個焦慮,在理論的層次上去說明︰台灣社會在主權不穩定的狀態下應該依據什麼原則去繼續完善憲政民主的大業,包括處理主權不穩定的狀態本身。對我而言,台灣社會的公共哲學的重要任務,便在於為主權不穩定的憲政民主社會建構最高的政治原則,並說明這些原則的合理性,而我也呼籲在台灣工作的政治哲學家公開去介入這個辯論、去挑戰或回應這項哲學計畫。在台灣社會提倡憲政民主的政治哲學,最常遭遇的質疑是︰這套政治哲學不足以解決台灣社會中最艱難的問題,即台灣社會的主權不穩定,以及潛藏在國家主權不穩定背後的族群衝突。這是個相當嚴肅的質疑,但我不認為,主權不穩定會使得憲政民主的政治哲學失去相干性和重要性。
事實上,每個憲政民主社會可能都有自己獨特而困難的問題,(例如,美國有來自恐怖組織的威脅和攻擊、日本的人口老化、兩德統一後的整合),都必須各自在這樣或那樣的困難中繼續完善憲政民主的大業。這些困難的問題,如果處理不好,都有可能造成社會分裂,讓每個社會的憲政民主陷入選舉對抗和內戰的狀態,埋葬憲政民主所承諾的一切美好價值,因此不可不慎,但這些問題的存在並不會使得憲政民主的政治哲學(對這些社會而言)失去相干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