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傑榮專欄-執行死刑 程序先改革
- 2010-05-13
- 中國時報
- 【本報訊】
跟中國大陸每年數以千計的處決人數相比,台灣四月三十日槍決四名死囚,顯得微不足道,但卻引發國際社會,尤其是歐盟的密切關注。原因在於這次槍決結束了台灣自二○○五年十二月以來未執行任何死刑的紀錄。許多改革人士原本期待台灣停止處決的經驗,將鼓勵其他保留死刑的亞洲國家走上逐步廢除死刑道路,但他們的希望也隨著四聲槍響而破滅。
此外,執行死刑過程中發生了一些不必要的程序爭議,有損處決的正當性,使得國內外觀察人士感到不滿。然而這些爭議將可能推進未來處理此類案件的重要改革。由於台灣至少在短期內似仍將保留死刑規定和執行,而中國大陸目前正設法修改死刑審核程序,因此這些改革對台灣、中國大陸或甚至其他政府如何對待最重要的人權--生命權,可能有重大的影響。
這四起無預警、高度保密的槍決,起因於前法務部長王清峰戲劇性宣布不會簽署任何死刑執行令後,於三月間被迫去職之事件。隨後,民間團體「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全部四十四位死刑犯之名義委任律師,向台灣的憲法法院,即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因為有些死囚尚未簽署委任狀,大法官要求律師在五月三日之前補正,提出釋憲授權書。
在四位被處決的死刑犯當中,兩位拒絕簽署授權書。另一名死刑犯張俊宏的授權書,於四月二十八日寄到廢死聯盟。廢死聯盟準備在五月三日期限前遞交授權書,並同時繼續探求另一名死刑犯柯世銘的釋憲意願。但是此前監獄拒絕讓廢死聯盟人員與柯世銘會面,理由是柯違規禁見。監獄沒說違反甚麼規定,而且也沒有澄清,他在禁見中是否可以收寄信件。
四月三十日的執行,據報導是在兩天前就已決定,沒有事先公布,連死囚家屬也不知情。突如其來的槍決,侵害了兩名囚犯聲請最後司法救濟並合法暫停執行的權利(縱使依據釋憲結果無法避免執行)。
雖然政府聲稱執行死刑合法,但是執行過程顯然引發嚴重爭議。法務部最近確認,根據其制定的辦法,大法官釋憲案件進行中不得執行死刑。但是這次法務部忽略大法官決定的授權書補正期限,至少剝奪了兩名死囚暫停執行的權利。
難道法務部不知道五月三日的期限?或者法務部計畫在這四名犯下滔天大罪的死囚可以停止執行前,趕快處決他們?法務部有沒有詢問犯人或其律師,是否已聲請釋憲或已補正授權書?死囚柯世銘的違規,可否做為拒絕他與別人會面討論生死攸關決定的正當理由?最重要的是,為什麼執行的決定要保密?
法務部應該回應這些問題,否則,監察院也應該調查。